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档〔202120

各区档案局,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办公室(秘书处),各市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室(秘书处),各档案馆:

为加强档案科技研究成果管理,规范档案科技研究成果评审奖励工作,促进档案科技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我局制发了《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上海市档案局

2021223

 

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科技研究成果管理,鼓励在推动档案科学技术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档案工作者从事档案科技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档案科技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履行了立项与结项程序的非涉密档案科技研究成果的管理工作,涉密档案科技研究成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上海市档案局负责本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登记、评审、奖励、推广等工作。

第二章    登记

第四条  凡列入上海市档案局科技研究计划产生的研究成果,应当进行登记;上海市档案局科技研究计划外产生的研究成果,可以进行登记。

第五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共同完成的档案科技研究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办理成果登记手续。

第六条  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登记表》(附件1);

(二)评价证明、结题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凡上海市档案局计划外成果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原件。

第三章  奖励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  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每年评审一次,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获得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奖的项目由上海市档案局颁发证书。

第八条  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研究成果有突出创新性和先进性,在学术上填补空白或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推动档案科技进步或对档案学理论发展有重大作用,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国内有普遍推广应用价值的成果,可评为特等奖。

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性和先进性,在学术上有重大突破或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推动档案科技进步或对档案学理论发展起很大作用,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一定地区有推广应用价值的成果,可评为一等奖。

研究成果有较大创新性和先进性,在学术上有一定创新或技术性能指标达到本市先进水平,对推动档案科技进步或对档案学理论发展有较大作用,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研究成果有一定创新性和先进性,在学术上有所发展或技术性能指标达到专业系统先进,对推动档案科技进步或对档案学理论发展有指导作用或实用价值的成果,可评为三等奖。

第九条  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奖的申报条件:

(一)研究成果在验收次年后,经实践证明确实具有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

(二)凡申报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奖的项目,应当先在上海市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进行成果登记

 第十条  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奖的申报材料:

(一)《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奖申报书》(附件2);

(二)研究成果相关材料,包括项目验收证明、工作报告、研究报告、应用证明等。

以上申报材料由研究成果完成单位按上海市档案局当年报奖通知要求提交上海市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上海市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开展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奖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应当具有高度责任感、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较丰富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该领域发展和研究状况,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为研究成果完成人员或所在单位为研究成果完成单位的,不得参加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申报研究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第四章  授奖和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  上海市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结合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对拟授奖研究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为奖励范围、验收时间、申报材料的齐全完整性以及填写是否规范等。经审查合格后的拟授奖成果名单报上海市档案局审批。

第十四条  拟授奖的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名单经上海市档案局批准后,对拟授奖单位和个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个自然日。

第十五条  对公示的拟授奖单位和个人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上海市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处理及时解决的,在公示期结束后正式授奖。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

第十六条  授奖单位和个人名单应当经上海市档案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开。

上海市档案局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获奖人员顺序按申报时主要完成人员的排名顺序确定。获奖人数实行限额,特等奖不超过11人,一等奖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8人,三等奖不超过7人。

第十七条  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奖获得者的事迹材料,可作为考核、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附 则

第十八条  获得奖励的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上海市档案局有权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推广。

第十九  参与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奖评审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责成所在单位按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专家,取消其专家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骗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撤销奖励,追回所发证书。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档案局1996年制发的《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管理办法》《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沪档〔1996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登记表

2.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奖申报书

附件1

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登记表

      成果登记号:

成果名称

 

一完

单位名称

                                     (盖章)

隶属省部

 

单位

属性

(  )

1.档案局(馆)   2.国家机关

3.企业           4.大专院校

5.独立科研机构   6.其他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主要完成人员

 

完成时间

 

验收时间

 

是否申请专利

(    )

1.  2.

专 利 号

 

任务来源

(    )

1. 国家计划 2.国家档案局计划 3.省部计划

4.上海市档案局计划 5.其他

计划编号

和任务名称

 

 

推广应用情况

(    )

1.50(单位)以上 2. 49-20 3. 19-10 4.个别

5.未应用

 

 

 

 

 

 

 

 

 

 

 

(纸页不敷可加页)

             

填 写 说明

 

1.成果登记号:由上海市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填写。       

2.主要完成人员: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人员及排名顺序如与评价证明(验收证书、鉴定证书、评审证书等)中不同,由相关完成单位提交情况说明并由被变更人员签字同意后加盖单位公章。

3.任务来源:指申报成果是属于哪个单位下达或委托的任务。

4.计划编号和任务名称:指任务来源中列入计划的编号和名称。

5.内容简介:是向国内外宣传、介绍本成果的资料,主要按本成果所属学科领域、主要内容、特点及应用情况等简单、扼要地介绍,同时不泄露成果的核心技术。

 

附件2

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奖申报书

一、成果基本情况

所属奖励范围:                              编号:

成果名称

 

主要完成人员

 

主要完成单位

 

任务来源

 

成果登记号

 

计划编号和

任务名称

 

成果起止时间

 

     

 

 

 

 

 

 

 

 

 

 

(限500个汉字)


二、成果详细内容及申报理由

1、成果的必要性和相关背景

 

 

2、成果详细科学技术内容(总体思路、主要论点、科学意义或技术方案、实施效果等)

 

(纸页不敷可加页)

3、成果与当前国内外同类研究的比较

 

(限500个汉字)

4、成果的创新点

 

(限400个汉字)

5、成果应用情况(已产生或潜在的社会、经济效益;论文、论著发表、出版后被采用或引用的情况;或未开展推广应用的原因等)

 

 

 

 

 

 

 

 

 

 

 

 

 

 

 

 

 

 

 

 

 

 

 

 

 

 

 

 

 

 

主 要 完 成 单 位 情 况 表

 

序号

单 位 名 称

通 讯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编

 

 

 

 

 

 

 

 

 

 

 

 

 

 

 

 

 

 

 

 

 

 

 

 

 

主 要 完 成 人 员 情 况 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及职称职务

联系电话

对本成果的贡献

 

 

 

 

 

 

 

 

 

 

 

 

 

 

 

 

 

 

 

 

 

 

 

 

 

 

 

 

 

 

 

 

 

 

 

 

 

 

 

 

 

 

 

 

 

 

 

 

 

 

 

 

 

 

 

 

完成单位档案部门意见

 

                              (盖章)

                                  

完成单位审核意见

 

                             (盖章)

                                  

填 写 说明

1.《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奖申报书》是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奖励的基本技术文件和主要依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栏目及所列标题如实、全面填写。

2.《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奖申报书》规格为标准A4纸,竖装。应当打印,字体为4号仿宋字。

3.编号:由上海市档案局填写。

4.任务来源:指申报成果是属于哪个单位下达或委托的任务。

5.成果登记号:指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登记号。

6.计划编号和任务名称:指任务来源中列入计划的编号和名称。

7.成果简介:是向国内外宣传、介绍本成果的资料,主要按本成果所属学科领域、主要内容、特点及应用情况等简单、扼要地介绍,同时不泄露成果的核心技术。

8.国内外相关学科状况:介绍与本成果相关研究的水平、状况及存在问题。

9.成果详细科学技术内容:是考核、评价该成果是否符合授奖条件的主要依据,凡涉及该项技术实质内容的说明、论证及实验结果等,均应直接引入正文,一般不应采取“见附件”的表达形式。档案学基础理论及其应用的研究成果主要在科学理论上的创见、研究方法上的创新以及综合分析上的创造性等方面进行阐明。技术科学类成果着重在技术原理、技术方案、工艺、成分、结构等方面进行阐明,以便同行专家据此了解该成果的关键技术内容,以及所含技术方案的实施要点。软科学、标准、档案信息开发利用类成果,着重在指导思想、科学原理、分析方法、实施方法、实际效果以及为决策科学化服务等方面进行阐明。

10.成果与当前国内外同类研究的比较:是将申报成果的总体科学技术水平同当前国内外的水平进行比较,加以综合叙述。必要时,列表说明。

11.成果创新点:是申报成果的核心部分,也是审查成果、处理争议的关键依据。应简明、准确阐述。   

12.成果应用情况:就申报成果已经推广应用以及预期应用前景、潜在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阐述,同时说明未能达到应有推广应用面的原因,或者介绍该成果的科学结论在国内外公开发行书刊中的评价及应用情况。

13.主要完成人员情况表: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人员及排名顺序如与评价证明或成果登记表中不同,由相关完成单位提交情况说明并由被变更人员签字同意后加盖单位公章。

14.完成单位档案部门意见:由完成单位档案部门填写该成果材料的归档情况并加盖公章。

15.完成单位审核意见:由完成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

 上海市档案局办公室                     2021年2月23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