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档〔2021〕21号
各区档案局,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办公室(秘书处),各市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室(秘书处),各档案馆:
为加强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管理,提高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我局制发了《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上海市档案局
2021年2月25日
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管理,实现档案科技研究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指导和协调各单位开展档案科技研究,促进本市档案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由上海市档案局推荐列入国家档案局下达本市的科技研究项目按照《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上海市档案局负责全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的统筹管理,并对立项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各区档案局负责本地区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各级档案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工作,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政策、经费、人员、物资等方面予以支持,保障项目研究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研究项目立项
第五条 上海市档案局根据国家和本市档案工作实际和档案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立项选题指南和工作要求确定选题范围,及时发布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选题指南。
第六条 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立项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申请立项单位根据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选题指南确定选题,填写《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任务书》(附件1),提交上海市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
(二)上海市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汇总、形式审查,并通过专家评议等方式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进行评议;
(三)上海市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根据评议结果提出拟立项的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名单,报上海市档案局审批。
第七条 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申请立项单位和研究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立项单位具有承担本项目需要的主要技术力量、仪器设备、资金等科研能力和科研条件,人员分工合理,能保证研究项目顺利完成;
(二)申请立项单位应当实际承担项目的研究工作,并由主要承担单位人员担任研究项目负责人,该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研究经历和3年以上档案工作经验,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具有良好的诚信度和职业道德;
(三)研究项目负责人最多同时承担2个研究项目。
第八条 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立项评议遵循以下标准:
(一)立项选题符合选题指南要求;
(二)具有较强的研究价值和实用性,能广泛推广应用并可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对开展档案工作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四)研究路线和方法可行,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五)研究项目的承担单位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条件,能保证科技项目顺利完成。
第九条 凡经上海市档案局审核、批准立项的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由上海市档案局给予研究项目编号,下达研究项目计划。
第三章 研究项目实施
第十条 上海市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开展督促、检查、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并于每年10月底前向上海市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报告研究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承担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完成计划任务的,应及时向上海市档案局提出项目研究延期或终止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承担单位未能按期完成研究任务,且未提出延期或终止申请,或延期期满后仍未完成计划任务的,上海市档案局将撤销该研究项目。
第十四条 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推进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第四章 研究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上海市档案局负责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验收工作。研究项目完成后,由承担单位向上海市档案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齐全、完整、规范的研究项目验收材料。
第十六条 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验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2);
(二)工作报告;
(三)研究报告;
(四)应用证明;
(五)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上海市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对提交材料的齐全、完整、规范情况进行审核;根据研究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和项目研究内容确定验收方式。
第十八条 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验收分为结题、会议验收、通讯验收3种方式:
(一) 结题
基本完成研究项目研究任务,由于人员、经费等原因,不具备继续深入研究条件的,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上海市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由上海市档案局审批后予以确认。
结题验收的研究项目,至少应当报送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三)项材料及《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结题申请表》(附件3)。
(二)会议验收
上海市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专家组,召开验收会议。专家组现场听取研究项目的工作报告、研究报告,观看演示,查阅相关资料,经质询、讨论后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当经专家组不少于五分之四人员同意方得通过。
会议验收的科技研究项目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所有验收材料。
(三)通讯验收
上海市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通讯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以通讯方式对研究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验收意见,填写《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通讯验收专家意见表》(附件4),上海市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结合专家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通讯验收的研究项目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所有验收材料。
第十九条 验收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度责任感、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项目;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三)对评议的档案科技研究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该领域发展和研究状况;
(四)研究项目承担单位的人员、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完成研究项目任务书要求的目标任务;
(二)研究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三)研究项目的水平、作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研究项目的科学价值及推广应用前景;
(五)研究项目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完整、规范。
第二十一条 未能完成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任务书目标任务的,不予通过验收;验收中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撤销所立研究项目,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不再赋予项目负责人研究项目,5年内不再赋予该单位研究项目。
第二十二条 通过专家组验收的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由上海市档案局审批同意后,颁发《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验收证书》(附件5)。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档案局有权对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推广。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档案局1996年发布的《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鉴定(评审)办法》(沪档〔1996〕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任务书
2. 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验收申请表
3. 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结题申请表
4. 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通讯验收专家意见表
5. 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验收证书
附件1
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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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档案局
2021年制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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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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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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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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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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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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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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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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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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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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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档案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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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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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研究内容、主要技术指标、预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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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与本项目有关的科学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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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包括研究工作的总体安排和进度、实验和步骤及其可行性论证,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等):
实现本项目预期目标已具备的条件(包括过去研究工作的基础、现有的主要仪器设备、研究技术人员及协作条件、经费保障情况等):
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研究成果及获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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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文化 程度 |
所学专业 |
所在单位 及职务职称 |
在项目中 承担的任务 |
已有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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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推荐单位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上海市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上海市档案局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填 写 说 明
1.《任务书》:本表规格为标准A4纸,竖装。应当打印,字体为4号仿宋字。
2.项目名称:应简明扼要,并体现研究内容,不宜太宽泛笼统。表中所有涉及到项目名称的表述应一致。
3.承担单位:使用全称或规范简称,表中所有涉及到承担单位的名称及先后顺序应一致,并在《任务书》封面加盖公章,有多家承担单位的应分别加盖公章。
4. 推荐单位:区级及以下申报上海市档案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需由本区档案主管部门推荐并加盖公章。
5.项目负责人:最多2人,表中所有涉及到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及先后顺序应一致。
6.批准编号:由上海市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填写。
7.《任务书》中的“项目名称”应当填写全称,并与封面上的“项目名称”一致。
8.研究起始时间:指该项目开始研究或开发的时间,应以项目任务书的时间为准。
9.研究终止时间:指该项目最终完成的时间。
10.凡是与《任务书》无关的内容不应在表中体现,如认为确有必要,可另单独装订附后。
附件2
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验收申请表
项 目 名 称:
完 成 单 位: (盖章)
申请验收单位:
申请验收日期:
推 荐 单 位:
组织验收单位受理日期: 经办人: (签字)
上海市档案局
2021年制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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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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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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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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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验收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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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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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属性 |
( ) |
1.档案局(馆) 2.国家机关 3.企业 4.大专院校 5.独立科研机构 6.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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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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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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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及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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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来源 |
( ) |
1.国家计划 2.国家档案局计划 3.省部计划 4.上海市档案局计划 5.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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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简 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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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 收 材 料 目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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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研究人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所学专业 |
职称职务 |
工作单位 |
对本项目的贡献 |
本人签名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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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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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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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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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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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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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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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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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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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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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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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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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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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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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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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主要研究人员超过15人可加附页。
申 请 验 收 单 位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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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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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荐 单 位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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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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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织 验 收 单 位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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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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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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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写 说 明
1.《申请表》:本表规格为标准A4纸,竖装。应当打印,字体为4号仿宋字。
2.项目名称:由项目完成单位填写。
3.完成单位:指承担该项目主要研究任务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由2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时,原则按项目任务书中研究单位的顺序填写。
4.申请验收单位:由项目完成单位填写。2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原则由项目任务书中第一承担单位提出申请。
5. 申请验收日期:由项目完成单位填写。
6. 推荐单位:区级及以下申请验收的完成单位需由本区档案主管部门推荐并加盖公章。
7. 组织验收单位受理日期:由组织验收单位经办人填写并签字。
8.申请表中的“项目名称”应当填写全称,并与封面上的“项目名称”一致。
9.研究起始时间:指该项目开始研究或开发的时间,应以项目任务书的时间为准。
10.研究终止时间:指该项目最终完成的时间。
11.推荐单位:
(1)单位名称:指封面上的推荐单位。
(2)联系人:指推荐单位负责该项工作的工作人员。
12.申请验收单位:
(1)单位名称:指封面上的申请验收单位。
(2)单位属性:指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在括号中选填相应的数字即可。
(3)联系人:指申请验收单位负责该项工作的工作人员。
(4)通信地址:指申请验收单位的通信地址,要依次写明省、市(区)、县、街和门牌号码。
13.任务来源:指该项目隶属于哪个计划,请在括号中选填相应的数字即可。
14.内容简介:应包括如下内容:
(1)任务来源:计划项目应写清计划名称及其编号,计划外的应说明是横向或自选项目。
(2)应用领域和技术原理。
(3)性能指标(写明任务书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和实际达到的性能指标)。
(4)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
(5)项目的创造性、先进性。
(6)作用意义(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意义)。
(7)推广应用的范围、条件和前景。
15.验收材料目录:由申请验收单位填写,目录应与所提供的资料相符。
16.主要研究人员名单:由项目完成单位根据研究人员对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顺序填写,并应得到所有完成单位的认可。
17.申请验收单位意见:由申请验收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18. 推荐单位意见:由推荐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19.组织验收单位意见:由组织验收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20.验收形式:由组织验收单位填写。
附件3
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结题申请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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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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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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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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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题材料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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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按原计划完成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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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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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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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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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档案局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通讯验收专家意见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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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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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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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姓名 |
|
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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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
|
所学专业 |
|
现从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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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家 意 见 |
专 家 签 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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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项目验收证书
沪档验字 〔 〕 号
项 目 名 称: |
|
完 成 单 位:
|
(盖章) |
验 收 形 式: |
|
组织验收单位: |
(盖章) |
验 收 日 期: |
|
验收批准日期: |
|
上海市档案局
2021年制
一、研 究 项 目 简 介 |
|
二、项 目 成 果 应 用 前 景 |
|
三、 验 收 意 见 |
专家组组长: 年 月 日 |
四、上 海 市 档 案 局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五、上 海 市 档 案 局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六、档案科技研究项目完成单位情况
序号 |
完成单位名称 |
邮政编码 |
详细通讯地址 |
隶属省部 |
单位属性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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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
|
|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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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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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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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完成单位序号一般不超过5个,其顺序应当与验收证书封面上的顺序完全一致。
2.完成单位名称应当填写全称,不得简化,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
3.详细通讯地址要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区)、街道和门牌号码。
4.隶属省部是指本单位和行政关系隶属于哪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部门主管,并将其名称填入表中。
如果本单位有地方/部门双重隶属关系,请按主要的隶属关系填写。
5.单位属性是指本单位在1.档案局(馆)2.国家机关3.企业4.大专院校5.独立科研机构 6.其他六类性质中属于哪一类,并在栏中选填1.2.3.4.5.6.即可。
七、主 要 研 究 人 员 名 单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所学专业 |
职称职务 |
工作单位 |
对本成果的贡献 |
1 |
|
|
|
|
|
|
|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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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6 |
|
|
|
|
|
|
|
|
7 |
|
|
|
|
|
|
|
|
8 |
|
|
|
|
|
|
|
|
9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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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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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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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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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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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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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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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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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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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验 收 专 家 组 名 单
序号 |
验 收 专家组职务 |
姓 名 |
工 作 单 位 |
所学专业 |
现从事专业 |
职称职务 |
签 名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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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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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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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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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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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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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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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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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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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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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写 说 明
1.验收证书规格一律为标准A4纸,竖装。应当打印,字体为4号仿宋字。本证书为上海市档案局制定的标准格式,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内容、增减证书中栏目。
2.证书编号:由组织验收单位填写。
3.项目名称:申请验收时经组织验收单位审查同意使用的项目名称。
4.项目完成单位:指承担该项目主要研究任务的单位。由2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时,原则按项目任务书中研究单位的顺序填写。
5.组织验收单位:组织此项目验收的单位。
6.验收形式:指该项目所采用的验收形式。
7.验收日期:指该项目通过专家验收的日期。
8.研究项目简介:应包括如下内容:
(1)任务来源:应写清计划来源、名称及其编号。
(2)应用领域和研究原理。
(3)主要结论(写明任务书要求的主要研究任务和实际达到的研究目标)。
(4)成果的创新点、先进性。
(5)作用意义(直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9.主要研究人员名单:由项目完成单位根据研究人员对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顺序填写,并应得到所有完成单位的认可。
10.验收专家组名单:采用会议验收时,由参加验收会的专家亲自填写;采用通讯验收时,由科技管理部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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