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档案部门,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
2006年12月18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规定》) 公布施行。2007年起,本市市级机关、人民团体陆续开展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工作,并报我局审批后执行。近年来,由于市级机关、人民团体内部机构或工作职能的变化,各单位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也相应调整。根据《规定》实施要求,调整后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为确保市级机关、人民团体文件材料收集齐全,整理规范,归档及时,现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修订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部机构或工作职能发生变化的市级机关、人民团体,要根据调整后的“三定”方案和工作职能,及时开展《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修订工作。为使修订工作科学衔接,市级机关、人民团体在《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修订过程中,要及时与我局业务指导处取得联系。
二、市级机关、人民团体在报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修订稿)的同时,须一并报送《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申报表(二)》(见附件1)及《机关历史沿革、“三定”方案及全宗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修订稿)中涉及调整的条款须用不同字体作明显标识。
三、我局在收到报审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修订稿)进行审查,并书面反馈审查意见。
四、市级机关、人民团体在收到我局审查意见后,要按照审批后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开展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工作。
附件:1.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申报表(二)
2.机关历史沿革、“三定”方案及全宗基本情况表
上海市档案局
2012年5月9日
附件1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
保管期限表申报表(二)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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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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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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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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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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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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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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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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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审查时间及审批函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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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报审原因及调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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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填表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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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适用于因内部机构或工作职能调整需修订报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机关、人民团体。
附件2
机关历史沿革、“三定”方案及全宗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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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机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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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机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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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历史沿革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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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及其职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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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档案全宗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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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文件材料归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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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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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内如填写不下请另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