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上海市妇幼卫生档案简介
【背景情况】 封建社会,广大妇女儿童普遍得不到医疗保健服务。妇女生育都由旧产婆接生,母婴常因难产、产褥热、破伤风、早产死亡;危害儿童的天花、麻疹、白喉、结核等急性和慢性传染病连年流行。
1843年上海开埠后,随着租界的设立和发展,西方医学在上海得到传播,上海的妇女医疗机构包括产科医院、妇幼医院和综合性医院中的妇产科,最初由外国教会创办,分别于1844年在伦敦基督教会办的仁济医院、1867年美国基督教会办的同仁医院、1904年天主教江南教区办的广慈医院设置妇产科,1885年美国妇女传道服务团在西门外方斜路创办了最早的妇产科专科医院—西门妇孺医院(俗称“红房子医院”
)。此后,教会办的圣伊利沙白女医院和伯特利医院产科分院也在20世纪早期先后开设。1887年普善团所设的普善医局,开始用西医方法接生,治疗病儿;20世纪初,国人自办的妇产科医院陆续出现,综合性医院也纷纷开设妇产科;30年代起,私立妇女保健机构得到发展,至1936年,全市私人创办的产院有47所,另有儿科医院3所。
民国时期,妇幼保健作为卫生事业的组成部分,开始为政府所重视。开展妇女保健工作较早的公立机构是1929年由上海市卫生局与中央大学医学院合办的吴淞卫生模范区,设卫生治疗所,主要开展产前检查、产科接生、产后护理、婴儿健康、儿童营养等妇幼卫生业务,是政府办理妇幼卫生机构的肇始,但其服务范围仅限于吴淞及其附近地区。1936年,市卫生局在沪南、沪北卫生事务所正式举办妇幼卫生,同年6月,在各区卫生事务所内设助产士,负责辖区内产前、产后检查和访视、免费接生和育儿指导等。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华医学会成立公共卫生护士部,从事抗日战争中难民的妇婴卫生工作,后该部又成立了以难民及贫民妇女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妇婴健康指导所。抗日战争胜利后,当时的市政府于1947年以接收的筱崎医院原址成立上海市立产科医院,拥有床位60张。1947年,市卫生局又把位于海宁路96号的市立第二传染病院原址,成立了拥有床位100张的上海市立妇婴保健院(即今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的前身),利用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拨给的产院设备接收贫苦产妇。当时的市立、公立综合性医院都已设有妇产科。但直到1949年上海解放前,由于医疗及经济条件所限,新式接生还不能在全市普及,产妇、婴儿死亡率颇高。
解放以前,囿于当时的社会制度,对女工的劳动保护和卫生保健不甚重视。直到1930年,才对女工的生产颁布了保护措施,给予市区工厂的怀孕女工一定时间的带薪休假。1947年起,开始贯彻工厂法中有关女工劳动的限制。但由于当时的工厂卫生条件简陋,女工的卫生设施差,又缺乏具体落实措施,使女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间没有得到行之有效的保护。
上海开埠后,随着大批外国水手的来到,在上海的外侨中性病患者不断增加,并由于娼妓的存在,一部分妇女深受梅毒等性病之害。1876年工部局在福州路建 立了主要针对妓女进行定期检查、对患有性病的妓女和外侨进行治疗的性病医院。1876年,工部局规定每个妓女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健康者才能接客。
民国时期,上海市托儿所主要由私人和社团开办,属市社会局管理,收托婴儿人数不多,部分纱厂附设有哺乳室。1948年,由中共地下党领导的儿童福利促进会以托儿事业联合会的名义举办保育人员培训班,受训人员成为解放初期各机关、团体、工厂托儿所的骨干。对于大多数散居的儿童,1946年,上海市卫生局曾组织百余名医师对3万余名儿童进行免费检查,对有缺陷者进行免费矫治。据苏祖斐于1946年对1722例儿童体格发育的调查,婴儿及学童身高、体重增长曲线与北平及美国儿童颇为相似。
【档案分布】馆藏民国时期上海市妇幼卫生档案约296卷左右,档案起止时间从1919年至1949年。从来源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馆藏上海市政府(Q1),上海市社会局(Q6),上海市卫生局(Q400),上海市警察局(Q131),上海市政府会计处(Q124),上海市教育局(Q235),交通银行(Q55),同德医学院(Q249),上海市渔市场(Q464),日伪上海特别市政府(R1),日伪上海特别市社会局(R14),日伪上海特别市沪西警察局(R19),日伪上海特别市政府第七区公署(R23),日伪上海特别市教育局(R48),日伪上海特别市卫生局局(R50)等,这部分档案为中文档案。
二、馆藏公共租界工部局(U1),法租界公董局(U38),此部分档案为外文档案。
三、馆藏资料。
【档案内容介绍】馆藏民国时期上海市妇幼卫生档案可以分为妇婴保健、女职工保健、妇科病防治、儿童保健、优生优育、计划生育等部分。
1、妇婴保健 上海未有西式妇产科医院以前,妇女分娩都是产婆(稳婆)老法接生,产前不诊断胎位、产时不消毒、产后不正确处理脐带,妇婴死亡不可胜数。清末,随着西方医学的传入、西方教会医院的创立及妇产科业务的开展,开始推行新法接生。为适应新法接生之需要,1920年上海市教育局颁布助产学校立案规则。1927年始,上海特别市卫生局定期举行助产士资格考试,及格者方能凭执照开业,至1936年,经市卫生局核准开业的助产士累计555名。1946年,政府将妇婴卫生列为中心工作,相继建立了市立妇婴保健院和市立产院,并规定公立医疗单位可减、免收接生费用。1948年,上海市卫生局规定产前产后检查、访视的具体要求。相关档案的主要内容有:
上海市教育局关于助产学校立案规则(1920年),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有关妇婴福利保健文件(1927年),上海市社会局、上海市教育局关于各助产学校立案文件(1927年起),上海市卫生局所属市立助产医院实有员工人数表(1946年)、关于呈请增加各区卫生事务所助产士名额(1947年)、推行妇婴卫生保健工作细则(1948年)、助产士开业执照和及格证书(1948年)等文件,卫生部调查上海市助产士人数(1947年),日伪上海特别市政府关于妇婴健康指导所的文件(?),日伪上海特别市卫生局关于助产护士暂行条例(1944年),上海市政府会计处、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社会局等关于市立妇婴院的交接、举办技工工役训练班及经费等来往函(1947年、1948年),法租界公董局关于助产士申请登记文件(1937年)等。
2、职工保健 1930年,颁布《保护女工生产规则》9条,规定市区工厂女工怀孕满8个月者可去指定医院免费诊察,给予8个星期的生产假期,工资照发。1947年,按照卫生署训令:规定女工不得上夜班;女工分娩前后停止工作8星期。相关档案的主要内容有:
上海市政府关于女工产后暂行给假办法,上海市社会局关于女工产假工资(1947年)等文件,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女工产假的规定(1946年)、关于规定女工工作时间的文件(1946年),中国纺织建设公司等单位关于女工产假、分娩津贴等问题的规定(1947年)等。
3、妇科病防治 旧上海作为一个繁忙的商业港口,妓女甚多,性病流行,为限制性病的恶性发展,1876年,工部局仿效日本,设立了性病医院和对妓女进行有组织的体格检查。相关档案的主要内容为:
公共租界工部局有关性病诊疗所历史与发展的材料(1922年)、关于性病医院个别病例的文件(1928年),法租界公董局关于向法国购置防治性病器材(1935年)、关于妇科疗养院申请营业执照(1938年)的文件,上海市警察局关于娼妓身体检验及性病防治案(1935年),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上海市性病防治计划草案(1945年)、关于性病防治娼妓检验(1945年)、关于娼妓性病治疗的措施(1946年)等文件。
4、计划生育 由于受“多子多福”传统观念的影响,解放前的妇女普遍结婚早,孩子多。1926年,颜福庆发起成立上海节育会,进行节育研究和指导。1931年,成立上海节育研究社,创办了《节育月刊》。1934年,上海市设节育研究指导所,后改组为上海节育研究社,开展节育指导。因当时人口出生率高,死亡率高,自然增长率低,政府对节育不予提倡。相关档案的主要内容为:
法租界公董局关于上海妇女节制协会的情况(1932年)、关于上海节育研究社专刊(1940年)的文件,公共租界工部局关于上海节育联合会的文件(1940年),上海市社会局关于上海市妇女节制会申请登记文件(1947年)、关于中国优生节育协进会申请登记的文件,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市民节育避孕所(1947年)、关于取缔爱神友强肾节育防毒药品(1948年)等文件。
5、儿童保健 1929年,上海就有了新生儿家庭访视报告。1938年,中华医学会公共卫生护士部妇婴健康指导所开展婴儿卫生检验等业务。1948年,上海市卫生局规定助产士必须探视产妇,至脐带完全脱落为止。1946年,市卫生局组织了百余名医师对散居儿童进行免费检查,受检儿童3万余人,健全者10%左右,当即通饬各区卫生事务所派公共卫生护士以家庭访问方式督促有缺陷者进行治疗。同年,为防止传染病在学校蔓延,规定患有白喉、麻疹、结核病等九种传染病的学生和同居者具体的隔离措施,有效地保障了学生生命安全。相关档案主要内容有:
公共租界工部局关于市立学校传染病患者处理的材料(1926、1930年)、关于设立妇女儿童医院(1927年)、关于儿童畸形病义务健康检查的文件(1932年)、关于为儿童注射白喉液剂(1933年)、有关儿童福利会之儿童福利及召开健康婴儿比赛会(1934年)、有关儿童营养促进会组成(1940年)等文件,法租界公董局关于在马思南路难民所新建小型儿童隔离医院(1937年)、关于各产科医院接生助产士必须为新生儿布种牛痘(1938年)、关于筹备成立儿童保障科(1942年)等文件,上海市社会局关于学生卫生防疫措施和举办夏令儿童健康营等问题(1936年)、上海市警察局关于学校处理学生预防传染病与检查儿童体格的来往文书(1945年),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学校传染病管理规则(1946年)、关于筹设儿童医院(1946年)、关于促进儿童及青年健康运动实施办法(1946年)、关于儿童健康比赛筹备会章程和具体比赛事项(1946年)文件,上海市政府会计处和市卫生局妇婴保健院、幼儿康保健院经费等问题(1948年)等文件,日伪上海特别市政府关于提倡儿童健康运动失学儿童黎明运动实施暂行办法等。
(周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