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上海市政府建造平民住宅情况
    一、概况
19世纪末20世纪初,大批贫苦农民来上海谋生,搭建棚户日渐增多。租界当局和国民党上海市政府以影响“市容观瞻”为由,采取“取缔”措施,遭到棚户居民激烈抗争,为安抚民心,上海特别市政府陆续建造了少量平民住宅。
1928年,上海特别市政府会议通过决定,筹建平民住所,组建“筹建平民住所委员会”。建造住所的经费,最初由市政府临时拨款,后正式列入市政府预算。至1931年先后建成三所平民住所。第一平民住所位于全家庵路,即今临平北路,占地22.863亩(15242平方米),共有砖木结构平房94个单元。第二平民住所位于斜土路628弄,占地面积23.998亩(15993平方米)。第三平民住所位于交通路,占地面积15.543亩(10362平方米)。
1935年4月,上海特别市政府又成立了“上海市平民福利事业管理委员会”,又先后建成占地39.452亩(26301.3平方米)的其美路(今四平路)、48.595亩(32396.6平方米)的普善路、占地22.725亩(15150平方米)的大木桥路和占地34963平方米的中山路等几处平民住宅,并将这批平民住宅命名为平民村。
  上述平民住所及平民村在抗战期间,屡遭战火,损坏严重。抗战胜利后,又筹款15.5亿(法币),准备加以扩建。1946年9月,上海市工务局制定“建筑第二期平民住宅计划”,拟建各类住房3000间。后来扩建计划并未实施,只是完成修复工作。
二、平民住宅类型
民国时期上海市政府建造的平民住宅最初分甲乙丙三种。甲种为职工住房,乙种次之,丙种建筑简单,专供棚户居民居住。每一个平民住所内设又一所大礼堂,并有运动场和花圃等其他公共设施。
1935年建造的其美路、中山路、大木桥路及普善路平民新村的房屋造型基本上与平民住所相同,共有瓦平房165排(幢),1000个单元,并设有礼堂、茶室、浴室、厕所、消防站、公共洗衣处、自流井、水塔、平民小学、合作社等公共设施。
三、平民住宅建设的资金来源
建筑平民住宅的经费最初由市政府临时拨款,1930年起列入市府预算,每年12万元(银元),后因资金不足,向市银行借贷10万银元才建成最初的3所平民住所。
1935年建造的4所平民新村共耗资57.1万银元。由于建造资金不足,发起“建房基金”的活动。
对于大多数社会下层平民来说,20世纪20至30年代上海市的飞速发展并没有使他们的收入有所增加,生活水平得到提高。据统计,1929年上海普通男工的月收入多在20元左右,而当时上海的最低生活费用月标准为27.2元,因此一般平民的生活是十分艰难的。为了救济平民,第一平民住所每间每月租金为2元,第二、第三平民住所每间每月租金为2.5元。
1947年,大批难民涌入上海,上海房荒极度严重,建造住宅资金又十分短缺,于是,“冬令救济会”总干事王先青建议“筹建义卖房屋委员会”获得上海市政府同意,是年12月6日组成,同时邀请各机关分担业务。房屋义卖计划决定后,经过勘查,最后选定定西路口、武夷路70号、78号(今227号)、中正西路(今延安西路)1503号、林森西路(今淮海西路)136号等5处土地,共21.877亩,建造甲式和乙式义卖房屋各50幢,建筑面积12600平方米。计划通过义卖房屋筹集资金,再扩建平民村,但由当时国民经济日趋崩溃,这一计划告吹。
四、平民新村的管理
平民住所归社会局管理。社会局将平民住所归属附近的平民村管理,第一平民住所所属其美路(今四平路)平民村,第二平民住所属大木桥平民村,第三平民住所属普善路平民村。每个平民村设主任1人,各平民住所设管理员1人。
管理人员除经收租金外,还负责管理平民住所公共设施(浴室、公共厕所等)及平民村的卫生及社会公益活动。如,与附近工厂接洽为失业者介绍工作,代辖区内年老体衰及丧失劳动力的住户向社会局申请救济;联系园林局对辖区内进行绿化指导;管理辖区内施诊所为平民住户提供医药服务,检查辖区内卫生状况,宣传卫生知识等。同时还兼负教育责任,利用大礼堂举办小学校及补习学校。
五、相关法律法规
1、上海市政府关于《变卖市有公地以充建筑平民住所基金》训令(1930年12月17日)
(1)建筑平民住宅的目的地是保持市容整洁、为市民谋福利。
(2)由于建设经费困难,拟将南市一带闲散市属公地约80余亩变卖,所得资金以充平民住所建设资金。
(3)南市一带的闲散公地统一经过上海市地产评价委员会核定价格后,准予市民用竞标的方式购买。
(4)估计此次变卖市属公地,约可筹得资金20余万元。
2、上海市政府关于《标卖公地办法》(1931年9月)
(1)将变卖各公地之号数、座落、亩分、最低价格及现租户名称登报公布。
(2)各变卖之公地均已经出租,订有出租合同。土地中标人应继续履行原来的租赁合同。
(3)凡愿意承购土地者可以前往土地局查阅被标售土地的情况。
(4)愿意购买者应于1931年10月1日上午10市前往土地局投标。
(5)上海市土地局定于当日上午11时开标,以各该公地标价最高者中标。
(6)凡投标人应于投标前先缴纳投标数5%作为保证金。
(7)得标人缴清地价后,由市政府核准后,发给执照。
 
历史资料:
上海市政府1935年征收潭子湾、其美路等地建造平民住所情况:1935年左右,上海正处于社会经济文化蓬勃发展的黄金时期,工厂林立,人口繁多。一般平民在市郊自行搭建了大量的茅棚作为居所。这些棚户区,既无卫生消防设备,也有碍市容观瞻,严重影响了上海国际大都市的形象。为救济平民起见,上海市政府决定于南市、闸北等地各建造平民住所数百间,低价出租给平民居住,以改善平民之生活环境。
上海市工务局、土地局奉令派员对全市公有土地进行勘查,勘定潭子湾及其美路附近80余亩土地适合建造平民住所。市政会议通过后,以市长的名义发出《上海市政府公告》,令各主管机关就征地范围竖立标志,凡属征用土地即公告之日其,一律停止转移过户,以利工程进行。并对征收的土地作出详细地图,公之于众。上海市土地局就征收范围内各户列出详细名单,并核定地价后,公告市民。被征土地各户,凭通知及产权证前往市财政局领取迁户款。
(倪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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